這只駱駝究竟是誰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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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同一只駱駝,扎某和馬某都說是自家的,并且差點因此大打出手。雙方最后鬧到了法院。近日,裕民縣人民法院為搞清楚這一事件真相,就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司法鑒定
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雙方爭議的一頭駱駝進行司法鑒定。
據扎某介紹,2014年9月,他們一家打算從胡哈拉哈依草場搬家,卻發(fā)現家里的一只駱駝丟了。一家人四處尋找,并詢問了周邊鄰居,駱駝依然沒有找到。一家人只好先放棄找尋駱駝,搬了家。
2016年6月的一天,扎某在清點駱駝時發(fā)現多了一只。經過仔細辨認,扎某認為這正是自家兩年前丟失的那只駱駝,但駱駝又有了新的烙印和耳朵上也多出了一塊缺口。扎某一家百感交集,認為這只丟失的駱駝一定是認出了自己的媽媽才跑回駱駝群的。
很快,馬某得知自家的駱駝跑到了扎某家的駱駝群,就趕過去想要把駱駝牽走。雙方因此發(fā)生了爭執(zhí),并差點大打出手。最終馬某強行將這只有爭議的駱駝拉走了。
馬某辯解稱,駱駝左邊耳朵處中間割了一刀、左后臀部無毛處烙有
一個烙印,這些都是他家駱駝的特征,很明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司法鑒定
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員鑒定后認為,扎某向裕民縣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家用于打烙印的烙鐵,馬某不能向裕民縣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家用于打烙印的烙鐵。通過裕民縣畜牧獸醫(yī)站對爭議駱駝標記的現場勘驗描述:?“最早打上去的標記與扎某所述一致,爭議駱駝左耳標記發(fā)生了改變,兩個右耳標記為后期所打,該爭議駱駝應為扎某所有?!?/p>
律師說法:
針對類似事件,新疆農林牧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啟云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guī)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p>
來自: 新疆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 ??? 責任編輯: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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