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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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與批準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繳納申請費后,審批機關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屬于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范圍;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三)是否符合新穎性的規(guī)定;
(四)植物新品種的命名是否適當。
第二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品種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對經(jīng)初步審查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繳納審查費。
對經(jīng)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審查費后,審批機關對品種權申請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審查費的,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條 審批機關主要依據(jù)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指定的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或者考察業(yè)已完成的種植或者其他試驗的結果。
因審查需要,申請人應當根據(jù)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對經(jīng)實質審查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頒發(fā)品種權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經(jīng)實質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予以駁回,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設立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
對審批機關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請求書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品種權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jīng)申請人許可,為商業(yè)目的生產(chǎn)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shù)臋嗬?/p>
第六章 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三十四條 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第三十五條 品種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品種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并且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用于檢測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權在其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
(三)品種權人未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檢測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四)經(jīng)檢測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種權的終止,由審批機關登記和公告。
第三十七條 自審批機關公告授予品種權之日起,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可以依據(jù)職權或者依據(j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請求,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宣告品種權無效;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種權無效或者更名的決定,由審批機關登記和公告,并通知當事人。
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的判決、裁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種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依照前款規(guī)定,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費或者轉讓費。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未經(jīng)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yè)目的生產(chǎn)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jù)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的權屬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的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審批機關可以對本條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和本條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的新穎性要求作出變通性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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