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防洪渠致使洪水漫出沖毀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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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防洪渠原本是用來防洪的,可由于洪水量大,水沿較低的地勢一直沖到了承包的退耕還林地內,致使部分樹木被沖毀。家住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qū)柴窩堡東白楊溝村的力某、馬某和買某家的退耕還林地就因此而受了災。近日,烏魯木齊市兩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辦公室就委托新疆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力某、馬某和買某承包的位于柴窩堡退耕還林地于2008年以后的樹林損失、水土流失的損失、人工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人員在現場鑒定。
據林地承包戶之一馬某說,2004年,他和力某、買某在東白楊溝村承包了一塊退耕還林土地用于種樹,期限30年。從2004年1月至2034年12月,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烏魯木齊某發(fā)電站為防止洪水破壞風力發(fā)電設施,開挖修建了一段防洪渠道,因洪水沖刷,水沿地勢一直沖到了承包的退耕還林地內,致使部分樹木被沖毀。在2010年之前被沖毀的部分雙方已調解過。之后該發(fā)電站修建了一條南北向的防洪壩,但下游未修至柴窩堡湖。這些年仍有一部分洪水沿早年修建的防洪渠流至退耕還林地內,沖毀部分樹木并造成水土流失。
據現場鑒定人員趙桂榮說,從現場勘驗的情況分析:涉案林地被洪水沖刷形成了兩條較明顯的水沖溝及洪水自溝內漫出后又形成了多條小的沖溝。因洪水的沖刷力較強,勢必會造成溝內的水土流失及流經路線栽植的樹木受損沖毀。

被指認受損的林地。
經新疆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力某、馬某和買某承包的位于柴窩堡退耕還林地于2008年以后的樹木損失為16400元、水土流失的損失為129726元、人工的損失為36260元,即損失合計為182386元。

自西向東流進林地約460米處的水沖溝。
?律師說法
針對類似事件,新疆農林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艷林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根據第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來自: 新疆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 ??? 責任編輯: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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