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砍伐林木樹種、蓄積量、采伐地面積、采伐地位置進行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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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農(nóng)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新農(nóng)林牧鑒字[2013]第0808號
一、基本情況
委托人:吉木薩爾縣公安局
委托鑒定事項:對被砍伐林木樹種、蓄積量、采伐地面積、采伐地位置進行司法鑒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6日
鑒定日期:2013年8月6日
鑒定地點:吉木薩爾縣城鎮(zhèn)西門村
在場人員:馬XX、馬傳玲,董秀玲、嚴芬梅,林業(yè)派出所工作人員:駱峰、阿達力,林業(yè)局工作人員:王維皎,鑒定人員:徐天友、張麗偉。
二、檢案摘要
吉木薩爾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偵查的馬XX林木被砍伐一案,為查明被砍伐林木樹種、蓄積量、采伐地面積、采伐地位置,特委托我中心對此事項進行司法鑒定。
三、檢驗過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8月6日指派鑒定人員徐天友、張麗偉二人組成鑒定組,在馬XX、馬傳玲的見證下,對該地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及調(diào)查:
1、被砍伐林木位于吉木薩爾縣城鎮(zhèn)西門村,經(jīng)實地測量面積為2.55畝(1700平方米),被鋸伐林木地塊拐點衛(wèi)星定位坐標為1(北緯43°59.208',東經(jīng)89°09.624'),2(北緯43°59.216',東經(jīng)89°09.598'),3(北緯43°59.186',東經(jīng)89°09.587'),4(北緯43°59.184',東經(jīng)89°09.606')。
2、據(jù)辦案民警介紹:地內(nèi)被鋸伐的樹、被鋸伐前大部分已經(jīng)死亡。有小部分樹因被掩埋而未計算在這次測量林木數(shù)量總數(shù)內(nèi)。
3、經(jīng)對現(xiàn)場鋸伐的林木逐一測量計算(用斧頭砍伐的林木未計算在內(nèi)),鋸伐楊樹共計188株,伐根直徑在5-54厘米之間。鋸伐榆樹共計85株,其中直徑在5厘米以下的有20株,其它65株榆樹伐根直徑在5-14厘米之間。
四、蓄積計算
依據(jù)楊樹伐根蓄積表及榆樹伐根蓄積表查表計算,188株楊樹的蓄積量共計28.7812立方米,65株榆樹的蓄積量共計1.0569立方米、直徑在5厘米以下的20株榆樹不計算蓄積。
五、鑒定意見
位于吉木薩爾縣城鎮(zhèn)西門村的林木被鋸伐楊樹188株、蓄積量為28.7812立方米;被鋸伐榆樹85株、其中直徑在5厘米以下的有20株,其它65株榆樹蓄積量為1.0569立方米;采伐地面積為2.55畝(1700平方米)。
國家司法鑒定人:徐天友???執(zhí)業(yè)證號650111085038
張麗偉???執(zhí)業(yè)證號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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